服務項目單位 | 成都市銅斧家具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區新繁鎮蟇水村2社30號 | |||
聯系人 | 楊洪梅 | |||
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 | 項目負責人:朱馮春 參與人:黃曉靜、于江君、趙利燕、廖堅、于開秋 |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4.4.7 | 現場調查人員 | 張遠均、譚海龍 | |
現場采樣時間 | 2024.4.7 | 現場采樣人員 | 張遠均、譚海龍 | |
用人單位陪同人 | 楊洪梅 | |||
過程 | 前期資料收集、現場調查、編制方案、現場檢測,實驗室交接,實驗室分析,數據計算過程;報告初稿編制完成、進行內審,內審質控程序,報告完成終稿。 | |||
結論與建議 | 結論:1、本次對各作業場所的木粉塵(硬)、滑石粉塵(總塵)、滑石粉塵(呼塵)、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噪聲10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其中木粉塵(硬)4個檢測點,滑石粉塵(總塵)1個檢測點,滑石粉塵(呼塵)1個檢測點,乙酸乙酯2個檢測點,乙酸丁酯2個檢測點,苯2個檢測點,甲苯2個檢測點,二甲苯2個檢測點,甲醛2個檢測點,噪聲9個檢測點。 2、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木粉塵(硬)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3、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滑石粉塵(總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4、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滑石粉塵(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5、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乙酸乙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6、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乙酸丁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7、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8、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甲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9、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二甲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10、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甲醛的最大值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11、依據GBZ 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規定,經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所有崗位的8小時等效A聲級未超過該限值要求。其余崗位符合要求。 根據本次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各方面調查的實際情況,主要提出以下建議供用人單位在日常監管中作為參考。 (1)防護設施方面:加強各環節防塵、防毒防護設施的維護; (2)個人防護方面:根據不同崗位需求為員工配備適用的防塵口罩、防毒面罩、護聽器、工作服等防護用具;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在進行作業過程中要注意個人防護,尤其是加強噪聲作業崗位、粉塵作業崗位、有毒作業崗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力度。 (3)職業健康監護方面: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組織生產人員針對木粉塵、滑石粉塵、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噪聲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4)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制度,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的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并接受其監督檢查(網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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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核專家組評審意見 | 無 | |||
相關圖像影像資料 | ![]() | |||
服務項目單位 | 成都市銅斧家具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區新繁鎮蟇水村2社30號 | |||
聯系人 | 楊洪梅 | |||
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 | 項目負責人:朱馮春 參與人:黃曉靜、于江君、趙利燕、廖堅、于開秋 |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4.4.7 | 現場調查人員 | 張遠均、譚海龍 | |
現場采樣時間 | 2024.4.7 | 現場采樣人員 | 張遠均、譚海龍 | |
用人單位陪同人 | 楊洪梅 | |||
過程 | 前期資料收集、現場調查、編制方案、現場檢測,實驗室交接,實驗室分析,數據計算過程;報告初稿編制完成、進行內審,內審質控程序,報告完成終稿。 | |||
結論與建議 | 結論:1、本次對各作業場所的木粉塵(硬)、滑石粉塵(總塵)、滑石粉塵(呼塵)、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噪聲10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其中木粉塵(硬)4個檢測點,滑石粉塵(總塵)1個檢測點,滑石粉塵(呼塵)1個檢測點,乙酸乙酯2個檢測點,乙酸丁酯2個檢測點,苯2個檢測點,甲苯2個檢測點,二甲苯2個檢測點,甲醛2個檢測點,噪聲9個檢測點。 2、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木粉塵(硬)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3、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滑石粉塵(總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4、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滑石粉塵(呼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其短時間接觸濃度也符合峰接觸濃度要求。 5、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乙酸乙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6、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乙酸丁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7、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8、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甲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9、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二甲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均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10、依據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的規定,經本次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該用人單位所有工種接觸甲醛的最大值未超過該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11、依據GBZ 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規定,經檢測及計算結果顯示,所有崗位的8小時等效A聲級未超過該限值要求。其余崗位符合要求。 根據本次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各方面調查的實際情況,主要提出以下建議供用人單位在日常監管中作為參考。 (1)防護設施方面:加強各環節防塵、防毒防護設施的維護; (2)個人防護方面:根據不同崗位需求為員工配備適用的防塵口罩、防毒面罩、護聽器、工作服等防護用具;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在進行作業過程中要注意個人防護,尤其是加強噪聲作業崗位、粉塵作業崗位、有毒作業崗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的監督力度。 (3)職業健康監護方面: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組織生產人員針對木粉塵、滑石粉塵、苯、甲苯、二甲苯、甲醛、噪聲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4)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制度,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的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并接受其監督檢查(網址:https://www.zybwhsb.com/); (5)做好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自我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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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核專家組評審意見 |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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